成都外国语学院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着力培养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能力,提升学生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1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
第三条 开办的辅修专业应是学校具有招生资格、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本科专业。相关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主修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由开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办学院主要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聘任任课教师,以及教材预定、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接受开办申请、开办资格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程、方向课程以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学制两年,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并严格按照既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报名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数超过30人方可开班,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实践周或双休日。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辅修专业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学制四年内完成全部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学习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的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辅修的普通本科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 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三) 未受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四) 主修专业学费按规定已缴清;
(五)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即可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当年报名通知,按要求填写《成都外国语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并及时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参加1个普通本科专业的辅修学习。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应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测试,确定同意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批准参加辅修的学生按年度缴纳辅修费用后,到开办学院进行注册。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辅修初次考试时,学生须事先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院长或分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辅修课程(不含毕业论文)初次考试不及格或初次考试申请缓考,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可缓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缴费,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第二十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因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一)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的;
(三) 因主修专业延长学习时间等学籍异动导致毕业时间推迟的;
(四)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恢复学籍)后,辅修专业停办的;
(五) 辅修学习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
(六) 学生不参加辅修课程学习达到课程学时1/3及以上的;
(七) 学生主动要求退出的;
(八) 未完成辅修专业缴费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学习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报学校备案。已取得辅修课程成绩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学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辅修专业开办学院须建立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档案,包括:
(一) 辅修学生学习审核录取花名册;
(二) 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课程考核原始成绩单及个人各学期辅修学习成绩总表);
(三) 辅修专业及辅修资格审核汇总表。
第五章 证书发放及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 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取得相应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二) 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系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颁发,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
(三) 未能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已修完并累计获得50学分以上(含)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辅修专业修读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学制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获得学位证书,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含毕业论文)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学制时间内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其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学校不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后,可在学信网查询到辅修信息(网址:http://www.chsi.com.cn);学生获得辅修学位证书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查询到辅修学位信息(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学生能否以辅修专业参加就业(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等),以各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所授予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学校不授予辅修专业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校发放该批次学位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撤销已授辅修专业学位决定持有异议的学位获得者,可于接到学校撤销已授辅修专业学位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核程序:
(一) 本人向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 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后,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法相关规定时,应予复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五)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反馈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届辅修毕业生开始执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2022年起不再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培训部负责解释。
教务处 培训部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