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语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下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成都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在籍学习、考试期间没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没有考试舞弊行为。

(三)  毕业当年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两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将不再授予学位。

(四)  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且成绩需满足以下要求。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且其中校学位办备案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65分。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英语类专业学生学位外语语种应为日语。

除下列情况可认可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00015)英语(二)成绩6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00840)第二外语(日语)成绩65分及以上。成绩合格者须交验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成绩查询证明(四、六级等成绩查分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英语(二),第二外语(日语)查分网址:https://zkk.sceea.cn)。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五)  学位论文(可使用毕业论文替换)质量水平达标。学位论文的成绩合格,且查重率不得超过25%(含25%),并须提交申请学位当年通过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生成的查重报告。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 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 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二)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主管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原件如下。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 成人本科毕业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3.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交一份复印件);

4.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籍表复印件;

5. 近期蓝底彩色二寸证件照2张及电子档(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提供);

6. 毕业论文电子稿、查重报告。电子稿均为PDF版,统一命名格式:姓名+专业。

(二) 主管部门逐一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或考籍和成绩,在“成都外国语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上签字确认后,送校学位办。

(三) 校学位办再次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一) 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 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取得学位者;

(三)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必须撤销其学位者。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位时间:上半年5月30日之前,下半年10月31日之前。

第十二条   申诉与复议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交所主管部门。

(二) 主管部门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意见。

(三) 校学位办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法相关规定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五) 校学位办将处理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办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